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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會計法規 發布時間:2019-12-28

個體工商戶(簡易)會計制度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財會[1997]19

一、總則(略)

二、個體工商戶簡易會計制度

(一)、會計科目

序號

編號

科目名稱

1

01

現金及存款

2

02

應收款項

3

03

存貨

4

06

長期資產

5

10

應付款項

6

11

應交稅費

7

21

業主資金

8

22

本年應稅所得額

9

31

營業收入

10

32

營業費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01號科目 現金及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的庫存現金以及個體戶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二、個體戶收到現金或存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或銀行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反映個體戶的庫存現金和存款的余額。

02號科目 應收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應收和暫付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個體戶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或個人預收的款項也應在本科目核算。

二、個體戶發生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收入”等科目,如需交納增值稅的,還應按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現金及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對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可按規定確認為壞賬,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以后又收回時,借記“現金及存款”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

四、個體戶預收款項時,借記“現金及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實現時,按應收款項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收入”科目,如需交納增值稅的,還應按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科目。應收款項總額與預收款項相抵后的差額為尚未收到的款項。

五、本科目應按債務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03號科目 存貨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各種庫存存貨的實際成本。

存貨包括個體戶的各種材料、商品、產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用于設備維修、勞動保護、辦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

二、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價、運雜費、合理損耗及應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等。商品流通業個體戶購入存貨過程中發生的進貨費用,應直接作為營業費用,不計入存貨成本。

三、個體戶購入存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應付款項”科目。

四、業主投入的存貨,應按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業主資金”科目。

五、個體戶因出售存貨而結轉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原則上應按加權平均法計算確定。

六、個體戶的各種存貨應定期清查盤點,發現盤盈、盤虧、毀損的,應查明原因,核實處理。盤盈的存貨,應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盤虧或毀損的存貨,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06號科目 長期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凈值。

二、個體戶擁有符合“計稅辦法”規定標準的固定資產,應設置“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三、增加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業主資金”等科目;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因出售等原因減少固定資產,按照售價,借記“現金及存款”等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凈值,貸記本科目,如售價大于凈值,按兩者的差額貸記“營業費用”科目;如售價小于凈值,按兩者的差額借記“營業費用”科目。

五、個體戶取得符合“計稅辦法”規定標準的無形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業主資金”等科目;按期攤銷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10號科目 應付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生產經營活動中借入和應付的款項。

二、個體戶借入款項時,借記“現金及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科目。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借款利息,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科目。

三、個體戶發生應付款項,借記“存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11號科目 應交稅費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應交納的各項稅金及附加,如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個人所得稅、教育費附加等。個體戶代扣代交的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個體戶計算出上述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以外的各項應交稅金和教育費附加,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科目。

三、作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個體戶,按照銷售中實際收取的或應收取的款項,借記“現金及存款”、“應收款項”科目,按照應交納的增值稅額,貸記本科目,按照不含稅的銷售收入金額,貸記“營業收入”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科目。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參照《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四、根據稅法規定,個體戶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預交,年度終了后匯算清交。個體戶按月預交個人所得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科目。年度終了,個體戶按照“計稅辦法”的規定,計算出全年應交的個人所得稅額,借記“業主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應交數大于預交數,表示欠交的個人所得稅,應于上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科目;如應交數小于預交數,表示多交的個人所得稅,按照規定給予退稅時,借記“現金及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計算出由個體戶代扣代交的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借記“應付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科目。

六、個體戶對于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項稅金,不通過本科目核算。實際交納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科目。

七、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多交的稅款,貸方余額為欠交的稅款。

21號科目 業主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業主投入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以及本年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利潤和以前年度利潤(或不能以經營所得稅前彌補的虧損)的結存情況。

二、業主投入的供生產經營中使用的貨幣資金、實物等,借記“現金及存款”、“存貨”、“長期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業主借出或減少生產經營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等科目;業主歸還或增加資金,借記“現金及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業主通過購買股票債券、與他人合資辦企業等方式進行對外投資,應作為業主借出生產經營資金處理。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作為業主個人收入處理,不記入個體戶賬內。

四、本年發生的按“計稅辦法”規定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存貨”等科目;年終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核定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的費用,由“營業費用”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

從個體戶賬內代為支付的業主個人或其家庭支出,應視同業主提款,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等科目。

五、年度終了時,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允許按照一定的標準扣除業主費用,應按允許扣除金額,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個體戶將計算出的本年應稅所得,按照“計稅辦法”的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如有余額的,應轉入本科目,借記“本年應稅所得”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年度終了,個體戶應根據“計稅辦法”的規定計算出全年應交的個人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八、將按照“計稅辦法”規定,超過彌補期限的以前年度虧損,由“本年應稅所得”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本年應稅所得——應彌補的虧損(××年度)”科目。

22號科目 本年應稅所得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本年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納稅所得。應由經營所得稅前彌補的虧損,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兩個明細科目:

    1. 本年經營所得。

    2. 應彌補的虧損。

三、年末,個體戶應結轉營業收入和營業費用,計算確定本年經營所得。結轉時,應將“營業收入”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營業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將“營業費用”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貸記“營業費用”科目。營業收入減營業費用的差額如為正數,即為本年經營所得;反之,為經營虧損。

四、計算出的本年經營所得,一般為本年應稅所得,應轉入“業主資金”科目,借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貸記“業主資金”科目,并按“計稅辦法”規定交納所得稅;如按“計稅辦法”規定,可在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應按彌補金額,借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貸記本科目(應彌補的虧損——××年度);本年經營所得減去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如有余額的,為本年應稅所得,應轉入“業主資金”科目,借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貸記“業主資金”科目。

五、計算出的本年經營虧損,應轉入“應彌補的虧損”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應彌補的虧損——××年度),貸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

六、按照“計稅辦法”規定,從發生虧損的下一年度起,超過5年彌補期限的以前年度虧損,不再以經營所得稅前彌補,應將不能再以經營所得稅前彌補的虧損余額從“應彌補的虧損”明細科目轉到“業主資金”科目,借記“業主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應彌補的虧損——××年度)。

七、本科目年末如有余額,反映個體戶至本年末尚可用經營所得稅前彌補的虧損。

31號科目 營業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存貨銷售和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資產盤盈、處理長期資產凈收益、罰款收入及其他各項應稅營業收入。

二、個體戶取得各項營業收入,借記“現金及存款”、“應收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需要交納增值稅的,還應按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三、本年發生的銷售退回,不論是屬于本年還是以前年度的,都應沖減本年的營業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等科目。

四、年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32號科目 營業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已銷售存貨、勞務或出售長期資產的實際成本,以及各項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等其他各項支出。

二、期末,應根據本期銷售的各種存貨、勞務和長期資產等的實際成本結轉營業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存貨”、“長期資產”等科目。

個體戶原則上應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銷售存貨的實際成本。

三、已售出的存貨發生銷售退回時,可以直接從退回當期的銷售數量中減去,也可以單獨計算本期銷售退回的存貨成本,借記“存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個體戶發生的不能在稅前列支的各項費用或雖然可以列支但超過了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標準的部分,應在“業主資金”科目核算,借記“業主資金”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等科目;但對于在發生時并不能確定是否可以稅前列支的費用支出,如業務招待費、捐贈支出等,應于發生時記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等科目。年度終了時,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金額從本科目轉入“業主資金”科目,借記“業主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個體戶在年終結賬后發現的涉及以前年度的會計錯誤,應在本年度賬戶中進行調整。其中,如為以前年度少計收益、多計費用的,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需要補交流轉稅的,還應同時按應補交的流轉稅金額貸記“應交稅金”科目;如為以前年度多計收益、少計費用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個體戶立即補交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的個人所得稅,應視同本年預交個人所得稅,按補交金額,借記“應交稅金”科目,貸記“現金及存款”科目。已補交的個人所得稅金額應在年終匯算清交時一并調整。

六、年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格式 略)

一、本表反映個體戶在本年內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納稅所得(或經營虧損)。

二、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 “營業收入”項目,反映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如存貨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本項目應根據“營業收入”科目中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的金額填列。

    2. “營業費用”項目,反映個體戶本年已銷售產品、商品、勞務、長期資產等的實際成本,以及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等其他各項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營業費用”科目中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的金額填列。

    3. “本年經營所得”項目,反映個體戶本年實現的經營所得,如為經營虧損以“-”號表示。

    4. “應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項目,反映個體戶按照“計稅辦法”的規定,可以用本年經營所得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的數額。本項目應根據“本年應稅所得——應彌補的虧損”明細科目中的借方余額分析填列。

    5. “本年應稅所得(如為虧損以”-“號表示)”項目,反映個體戶本年度據以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由以后年度經營所得稅前彌補的虧損金額。如為負數,表示虧損,不需要交納所得稅。

    6. “年末資產合計”項目,反映個體戶在年末時擁有資產的賬面凈值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現金及存款”、“應收款項”、“存貨”和“長期資產”等資產類科目的年末余額的合計數填列。

    7. “年末負債合計”項目,反映個體戶在年末時的負債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應付款項”和“應交稅金”等負債類科目的年末余額的合計數填列。

    8. “年末業主權益合計”項目,反映個體戶在年末時業主權益的金額,應根據“業主資金”、“本年應稅所得”等權益類科目的年末余額的合計數填列。本項目的數字=“年末資產合計”-“年末負債合計”。

    9. “本年應交所得稅”項目,反映個體戶按照“計稅辦法”規定,計算確定的個體戶本年應交納的所得稅,本項目的數字=本年應稅所得×稅率。本年應稅所得如為負數,本項目空置不填。

    10. “累計欠交所得稅”項目,反映個體戶至本年末累計欠交的所得稅。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科目中有關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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