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萄新京地址 兩種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重要事項

欄目:稅法規定 發布時間: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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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段文濤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計算,實行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征收管理方式。
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專指“居民企業納稅人”,下同)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年度匯算清繳 次年5月31日以前。

【需要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的納稅人】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不需要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的納稅人】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二、 個人所得稅

按照現行稅制,個人所得稅有兩類年度匯算清繳。
(一)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 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
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 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 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預繳稅款; 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3月31日前 ,向經營管理所在地(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其中一處)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
經營所得 次年3月31日前。

(二)取得綜合所得的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按規定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依據稅法規定,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納稅人可按照方便就近原則選擇辦理申報的稅務機關:
①單位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②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③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累計收入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具體事項請關注國家稅務總局屆時發布的《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期限】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

【簡易年度匯算退稅期限】對于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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