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隨著震驚稅海江湖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41號)的發布,大家對于“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也就是必須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這項規定的關注度,瞬時升溫,乃至熱議。
那么,現行稅收政策中,究竟有哪些“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也就是必須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的硬性規定呢?
為此,稅海濤聲搜集了近20年來的相關規定,分為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大部分列示,其中又分別按“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規定”和“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則不得享受(適用)的優惠政策”細分。
希望能幫助大家對此重要稅收事項有所詳盡的了解,特別是在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注冊登記)前就知曉相關規定,從而有針對性的、較為精準的防范稅收風險。
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條款:
第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2021年第41號)
二、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第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10〕54號)
一、任何地區均不得對律師事務所實行全行業核定征稅辦法。要按照稅收征管法和國發〔1997〕12號文件的規定精神,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以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也應按照上述有關原則進行處理。
第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國稅發〔2006〕144號)
(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問題
第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52號)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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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財稅〔2000〕91號印發,財稅〔2008〕6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修改,國稅函〔2001〕84號、財稅〔2008〕15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5號對本文予以補充)
三、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由實行查賬征稅方式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未彌補完的年度經營虧損是否允許繼續彌補的問題
二、相關政策條件
第四: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99號)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指各項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三、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7. 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實行查賬征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
二、相關政策條件
1.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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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納稅人)政策中,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第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2年第27號)
第三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
※只有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才能適用,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得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公告》 (2021年第14號)
二、本通知所稱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第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3號)
二、相關政策條件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
(一)選擇適用《通知》[注: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中遞延納稅政策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技術成果所有權投資。
一、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一、適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政策對企業類型有何要求?
考慮到核定征收企業通常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支出情況,公告明確只有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才能適用上述政策。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二、公告主要內容(二)公告明確了法人合伙人的范疇。......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解讀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企業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額征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不能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
五、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發布后,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第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6年第42號)
一、對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凡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并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和本公告有關規定的,該項目可享受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如節能服務企業的分享型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實際分享期享受優惠。
第十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3年第43號)
(未涉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