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歸集!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多種情形

欄目:稅法規定 發布時間:2022-05-20

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情形
梳理/段文濤

隨著震驚稅海江湖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41號)的發布,大家對于“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也就是必須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這項規定的關注度,瞬時升溫,乃至熱議。

那么,現行稅收政策中,究竟有哪些“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也就是必須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的硬性規定呢?

為此,稅海濤聲搜集了近20年來的相關規定,分為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大部分列示,其中又分別按“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規定”和“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則不得享受(適用)的優惠政策”細分。

希望能幫助大家對此重要稅收事項有所詳盡的了解,特別是在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注冊登記)前就知曉相關規定,從而有針對性的、較為精準的防范稅收風險。


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條款:


個人所得稅政策中,不得采 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2021年第41號)

一、 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第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10〕54號)

二、切實加強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的征收管理(三)加強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管理
1. 加強建賬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置賬簿。對不能設置賬簿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等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稅所得率。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 (國稅發〔2002〕123號)

一、任何地區均不得對律師事務所實行全行業核定征稅辦法。要按照稅收征管法和國發〔1997〕12號文件的規定精神,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以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也應按照上述有關原則進行處理


第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國稅發〔2006〕144號)

(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問題

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


第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52號)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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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不得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財稅〔2000〕91號印發,財稅〔2008〕6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修改,國稅函〔2001〕84號、財稅〔2008〕15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5號對本文予以補充)

第十條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第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1〕84號)

三、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由實行查賬征稅方式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未彌補完的年度經營虧損是否允許繼續彌補的問題

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第三: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5號)
一、稅收政策內容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相關政策條件

(二)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


第四: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99號)

六、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四)經營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第五: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6〕162號印發)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指各項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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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個人(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不得享受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5〕116號)

三、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5. 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四、關于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7. 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實行查賬征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5號)
一、稅收政策內容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

二、相關政策條件

(一)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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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納稅人)政策中,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第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2年第27號)

一、 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第二: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8〕30號)

第三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 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第七條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第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7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修訂)
一、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 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 (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 匯總納稅企業;
(三) 上市公司;
(四) 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 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對上述規定之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對其中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后要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第四: 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國稅發〔2009〕31號印發

第四條  企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


第五: 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2012年第57號公告印發,國發〔2014〕50號修改,稅務總局2018年第26號公告、2018年第31號公告、2021年第34號公告修改)
第三十一條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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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才能適用,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得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公告》 (2021年第14號)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3.企業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


第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1〕53號)

二、本通知所稱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二)......


第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3號)

二、本通知所稱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示范區內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二)......

第四:《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5號)
一、稅收政策內容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二、相關政策條件

(一)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
(二)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

第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6年第62號)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

(一)選擇適用《通知》[注: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中遞延納稅政策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技術成果所有權投資。


第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33號)

一、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一、適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政策對企業類型有何要求?

考慮到核定征收企業通常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支出情況,公告明確只有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才能適用上述政策。


第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81號)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二、公告主要內容(二)公告明確了法人合伙人的范疇。......

在公告中明確了法人合伙人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人居民企業。同時,根據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的規定,限定了法人合伙人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第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82號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解讀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企業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額征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不能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第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19號)

五、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發布后,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4. 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換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能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第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6年第42號)

一、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第十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2013年第77號)

一、對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凡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并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和本公告有關規定的,該項目可享受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如節能服務企業的分享型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實際分享期享受優惠。


第十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3年第43號)

一、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
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優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項按本公告執行。

(未涉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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